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记录。
(三)热爱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上进,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
同等条件下:
(一)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等学金等相关奖励者优先。
(二)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优秀表彰者优先。
二、评选机构、方法和程序
学校成立校优秀毕业生(本科生)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校团委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工作处。
(一)评选应严格建立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进行审议通过后将材料上报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门。
(三)各院系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本科生工作处。
(四)本科生工作处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本科生工作处对通过公示的毕业生进行资格认定。
三、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为在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延期毕业学生)。
(二)优秀毕业生比例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0%。
四、奖励办法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
(二)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并将优秀毕业生材料存入毕业生档案。
五、其他
北京市市级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范围内产生。
六、本办法由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