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2016年10月26日修订)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到我院读书,激励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取得优异成绩,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推动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院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正式注册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在规定的三年学制期间(当年出国累计超过3个月及休学、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院奖学金。
第二条 获得研究生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3、团结同学、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学业和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优良(标准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院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期限为一年,由我院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院奖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我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内设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接受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业务领导,负责处理研究生院奖学金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对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于7日内对研究生本人做出答复。该答复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研究生院奖学金获得者如停止学业或中断学业,停止发放奖学金;因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追回其所获奖学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对于存在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请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奖学金评奖资格;已获得研究生院奖学金后被质疑并经确认者,追回其所获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3年奖助制度将有调整,以当年发布的最新政策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