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经学术|孙博文、郑世林:环境规制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 ——来自清洁生产标准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时间:2024-04-08 点击数:


作者简介:孙博文、郑世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

文章刊发:《经济学(季刊)》2024年3月 第24卷第2期


摘要:本文研究了清洁生产环境规制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及其内在机制。研究发现,清洁生产标准实施具有显著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生产全过程控制视角下,规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发挥作用,源头预防环节,显著抑制了SO2CO2产生,但未通过“激进式减产”渠道发挥作用;过程控制环节,通过改善能源利用效率、激发“波特效应”、发挥资源配置效应起效;末端治理环节,通过增加脱硫设备数量、提升设备脱硫能力促进SO2处置。结论具有异质性特征,还存在显著的非对称政策效应及行业差异。

关键词:环境规制;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清洁生产标准实施

 

 

一、问题的提出

“十四五”及未来更长一段时期,中国环境治理将从重点关注减污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大都来自化石能源燃烧利用,具有同根、同源、同过程的属性(IPCC1995),这使得减污和降碳路径具有高度的协同性。通过出台单一或者组合能源政策如能源税收和补贴(Mao et al.20132014)、碳税及碳排放许可证(Barker and Rosendahl2001)、能源结构调整(Jiang et al.2020)及能源系统优化(Wang et al.2020)等,或者同时结合气候与空气污染治理政策多类环境规制工具,开展政策组合优化(Liu et al.2022),是促进CO2NOXSO2PM2.5污染物协同减排的重要途径。然而,已有研究还存在诸多待拓展之处,研究方法上,大都基于复杂结构模型讨论有关政策减污和降碳场景模拟(Qian et al.2021),仅少数学者采用简约模型(如DID)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陆敏等,2022;叶芳羽等,2022),且未对多时点DID方法的异质性处理效应(Baker et al.2022)问题进行处理。另外,机制讨论缺乏生产全过程控制视角的分析,理论上,除能源利用这一直接渠道外,环境规制可能通过激发绿色创新“波特效应”(Porter and Van der Linde1995)、提升生产率(Jaffe and Palmer1997)、优化资源配置效率(Wang et al.2020)、促进污染设备投资与改造升级(万攀兵等,2021)等生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机制,促进企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清洁生产环境规制属于典型的生产全过程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Giannetti et al.2020),兼具生产与环境政策的双重属性,与强调“先污染、后治理”末端治理相比,更加侧重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以及绿色产品的设计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清洁生产政策设计初衷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202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多部门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也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但是,既有清洁生产政策效果评估研究中,大都聚焦于经济绩效评估,证实了其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Fader et al.2018)、节能(Chirambo2018)、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于亚卓等,2021)、促进绿色技术进步(Laurent et al.2019)、利润改善(龙小宁和万威,2017)、产品质量升级(高翔和何欢浪,2021)等方面的作用,对环境效应评估不足,遑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讨论。鉴于此,本文将首次开展清洁生产环境规制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评估,并对“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各个环节起效的理论机制进行实证检验。

本文可能有以下创新:研究视角上,基于生产全过程控制视角,系统评估清洁生产标准实施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并对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渠道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方法上,已有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评估的相关研究大都采用结构模型开展模拟分析,存在系统性内生估计偏误。本文另辟蹊径,采用多时点DID方法,在同一政策框架下讨论减污降碳协同问题,并基于多种前沿方法对其潜在异质性处理效应进行处理,使得结论更加稳健可靠。研究机制上,微观上分析企业生产、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波特效应、企业动态进退以及企业间资源再配置的机制,宏观上则基于Melitz and Polanec2015)动态分解法检验行业资源再配置的作用渠道,多维度打开清洁生产政策作用“机制黑箱”。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政策背景与理论机制;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与数据描述;第四部分给出基准结果;第五和第六部分为机制分析与异质性结果;最后为研究结论与启示。

 

二、政策背景与理论机制

(一)政策背景

2002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来,中国清洁生产规制的法理基础、审核程序、工作机制与技术标准不断完善。2003年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陆续出台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生态环境部分批出台实施了56项针对具体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涉及钢铁、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电解铝业、纺织业、造纸业、水泥行业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要求从生产全过程对企业生产工艺与装备优化升级、资源能源高效利用、产品生产和环境管理、废物回收利用等各环节进行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生态环境部主导出台的清洁生产标准是对具体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的细化,聚焦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并且清洁生产标准各指标几乎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使得规制更加具有针对性,且更难以规避(龙小宁和万威,2017)。这为评估清洁生产环境目标实现提供了政策执行依据。

(二)理论机制

基于生产全过程控制视角,研究将清洁生产标准实施作用渠道划分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三环节,并进一步探讨其微观作用机制。在宽松假定CO2排放量=CO2生产量下,限于数据,对CO2处理量的“负碳”机制讨论不在本研究范畴。

源头预防环节,包括:减产渠道。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为了满足清洁生产规制要求,可能选择通过短期被动削减产量这一“激进式减产”的渠道应对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通过发挥能源节约效应,降低能源消费总量,直接减少SO2CO2产生。通过提高清洁能源利用,促进企业能源利用结构清洁化转型。

过程控制环节,包括:能源效率。通过降低能耗强度、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间接促进减污降碳,能源效率改善可能源于中性技术进步或有偏技术进步(Acemoglu2002)。波特效应。清洁生产环境规制倒逼企业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投入、促进技术进步,发挥绿色技术创新波特效应促进减污降碳。资源再配置效应。环境规制会对不同污染密集型或不同效率企业产生非对称影响,影响资源再配置(Tombe and Winter2015):一是集约边际效应,表现为促进不同污染程度、不同效率企业之间资源再配置;二是拓展边际效应,表现为影响企业进入和退出动态行为,抑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进入以及加剧其退出市场。然而,效率改善可能促进企业增产,通过能源回弹效应(Brännlund et al.2007)而降低环境绩效。

末端治理环节,聚焦分析清洁生产标准实施对SO2处理量的影响。清洁生产政策通过奖优罚劣措施,激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升级污染处理设备、提高污染处理能力,促进增加SO2处置。

 

 

七、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发现清洁生产标准实施具有显著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基于生产全过程控制视角,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环节发挥作用。源头预防环节,清洁生产规制显著降低了SO2CO2产生量,但未通过“激进式减产”渠道发挥作用,也未显著降低企业能源消费量及促进能源清洁化转型;过程控制环节,显著降低了能耗强度、提升了能源利用效率,且能源效率改善来源于有偏技术进步,还通过发挥绿色创新“波特效应”、影响企业进入退出、促进企业间资源再配置等微观机制发挥作用,宏观上的资源再配置效应也得以证实;末端治理环节,通过增加脱硫设备数量、提升设备脱硫能力促进SO2处置。结论存在显著的非对称政策效应以及异质性特征,高污染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效果更好,不同行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并且,结论在非国有企业和规模较小企业中更明显。

针对具体结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优化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规制执行。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这一任务要求,优化清洁生产标准体系,提高清洁生产标准覆盖范围,加强政策执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二是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全过程控制。紧扣环境污染的关键行业,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控制视角,突破食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等重点行业环境治理堵点和难点。聚焦污染物与碳排放的关键环节,针对能源资源材料利用、生产过程效率、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等环节,制定差异化的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政策,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类管理模式,探索在缓解末端处置成本压力的同时,协同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三是推进企业能源清洁低碳化改造,促进能源利用清洁化转型。在以煤为主的能源利用国情下,需从传统能源清洁化改造以及加大清洁能源利用两个方面补齐短板。四是健全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清洁生产监督,推动建立审核企业名单信息,评估、验收信息“双公开”制度,尤其要加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信息,尤其是群众比较关心的有毒有害“双有”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