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校团委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
(一)设常设办公机构于本科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担任,组员包括各班的班主任或辅导员;
(三)各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奖学金评议小组(5-7人组成),具体负责各班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奖励名额及额度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额度:每人8000元。
四、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德行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处分记录;
(四)在上一学年所修各门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3.0(含),体测成绩达到75(含)分。
(五)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0%,或位于10%–30%之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表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申报、评审及发放管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一般于每年9月(以校内通知为准)开始受理申请。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资助中心统一部署评定工作,按人数确定各院、系奖学金名额。
(二)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申请相关材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经各院、系审批确定名单后,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四)由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公示名单。如对公示名单提出质疑,返回所在院、系重新审定。
第十条 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发放: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六、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